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针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高发的情况,在了解了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就目前企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组织相关律师编写了系列问题解答,供新湖的客户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具体的操作程序也烦请客户们和主办或顾问律师及时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给大家带来经济损失。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员工工资支付等劳动问题答疑:
1.问: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
答: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企业需支付员工工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2月2日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日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2.问: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在迟延复工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报酬?如何支付?
答: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从上一次应该领到工资的时候开始,到这次应该发工资的时候为止。比如月薪,每月15日发的话,就是从上个月15日到这个月15日,这一个月的时间。)
3.问:员工因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及因政府实施隔离观察措施不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答:对新冠状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问:员工确诊新冠肺炎的,在解除隔离措施后需继续治疗或在家休养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标准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员工医疗期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执行。
5.问: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答:对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要求该等员工提供无法及时复工的相应证明,并根据原因确定具体处理方案:
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疗、隔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如上所述,企业应当正常发放员工工资。
非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带薪年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
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针对此类人员的处理,企业需保持谨慎态度,先行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清楚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旷工方式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可不向员工支付工资。
6.问:从外地返回的员工,如复工前被要求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14天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7.问: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停工的,企业如何发放员工工资?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8.问:员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答:针对员工因自身原因未遵守政府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导致其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的情形,截至目前,浙江省、杭州市政府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其中规定,如果劳动者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随意外出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该期间不得主张工资报酬。
9.问:企业能否延迟发放疫情期间员工工资?
答: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建议企业如确实需要延期支付员工工资的,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就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