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合同履行相关问题
浏览数:2375   发布时间:2020-2-15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针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高发的情况,在了解了客户需求的前提下,就目前企业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组织相关律师编写了系列问题解答,供新湖的客户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具体的操作程序也烦请客户们和主办或顾问律师及时沟通,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给大家带来经济损失。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合同履行相关问题答疑:


1.问:本次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答:现阶段疫情突发且尚无有力措施防治,政府特殊管制期间,“新冠肺炎”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未来,如果依托技术与研究的进展,“新冠肺炎”得到全面的防治或消除,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即不再满足不可抗力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构成要件包含:

(1)不能为当事人所控制;

(2)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

(3)当事人不能合理避免和克服。

2.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完全履行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以降低法律风险?

答: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对方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及证明义务。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相关证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公告、延期复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疗的,痊愈后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同样要提供相关被隔离留观的证明。


3.问:企业能否以发生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答: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问:企业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或者停工停业,企业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但是,承租人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导致承租人损失,但因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


5.问: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陷入生产经营困难,有何救济途径?

答:浙江省出台了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政策意见,帮助企业降低各项成本。建议企业关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应惠企政策。企业内部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缩减企业人力成本。

法律法规参考依据: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于2020年2月5日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具体涵盖了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政策意见,包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等措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政府于2020年2月9日亦颁布了《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免收企业担保费用、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减免企业房租、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从上一次应该领到工资的时候开始,到这次应该发工资的时候为止。比如月薪,每月15日发的话,就是从上个月15日到这个月15日,这一个月的时间。)

多难兴邦,百磨成钢。最后,我们衷心希望疫情当前,大家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本着公平、诚信原则,携手共克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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