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卷款百万,刑民两济不负重托!——文涛律师于新冠防疫期间成功办结刑民交叉维权案件纪实
浏览数:4111   发布时间:2020-3-14

【经典案例】私刻公章卷款百万,刑民两济不负重托

——文涛律师于新冠防疫期间成功办结刑民交叉维权案件纪实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H市某畜禽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畜禽公司)法人代表黎某(化名)以公司名义与贺某(化名)签订猪副产品供货协议,由黎某在甲方处加盖公司印章并签名。贺某将170万元预付款汇至黎某账户,但黎某收款后一直以公司货源不足为由、迟迟不予发货。同年4月,双方达成解约退赔协议,同样由黎某在甲方处盖章、签名,约定畜禽公司赔偿贺某损失30万元、并分期退还贺某预付款170万元。但是,黎某汇付30万元赔偿款后,一直拖延退还170万元预付款。

2017年6月,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与风险防范部主任文涛律师受贺某委托、对畜禽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170万元预付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历经两年半诉讼、刑民两济、多有艰难,一审驳回起诉、二审驳回上诉、刑事立案两年高悬、省公安厅领导亲自督办、省高院申诉终有回响、一审法院重新受理,文涛律师硬是凭着一股韧劲,斡旋于刑、民两径之间,甚至在新冠疫情期间仍然电话周旋于法院、公安、畜禽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黎某之间,终于在新年复工前夕促成三方和解,畜禽公司向贺某退还170万预付款、贺某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是谓念念不忘、终有回响。回顾办案历程之曲折,仍然难掩心中的万千思绪,不吝以诗文记之,“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圣经·阿摩司书5:24)


二、办案纪实

(一)真假公章现真伪,一审怎堪径驳回

畜禽公司在一审中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鉴定,结果显示:黎某加盖的印章与畜禽公司备案的公章不具有同一性。畜禽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立案。畜禽公司遂以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为由,要求一审法院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但是,受害人贺某的代理人文涛律师向法庭严正指出:

1)黎某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与畜禽公司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不构成对本案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

2)黎某作为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足以使相对人贺某对公章的真实性产生合理信赖、有理由相信法人代表的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3)即使公章系伪造,但黎某作为法人代表的签名足以产生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4)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2款的规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H市中院、Z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历年来诸多案例都以上述理由为裁判要旨,对同类案件继续审理并判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一审法院罔顾以上事实和理由,错误适用《若干规定》)第11条,以“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由,径直裁定驳回受害人贺某的起诉。


(二)寻真不问千山阻,只问二审断归途

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贺某对H市中院的二审终审怀揣着可怜的的盼望,这盼望是建立在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Z省高院和H市中院一连三级法院对同类案件明确而统一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要旨之上,即应当继续审理并判令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正是这裁判规则和裁判要旨的统一,才能让公民可以生活在一个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期的、有安全感的国家。所以,代理律师和当事人都有理由认为,本案的公义一定能够在二审得到伸张!

文涛律师针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向二审法院尖锐地指出:

1)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黎某并非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本案系贺某与畜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两方当事人均无任何经济犯罪嫌疑,不符合《若干规定》第11条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形,一审法院混淆了经济犯罪嫌疑人与本案诉讼当事人系不同主体的关键事实,错误地适用该条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恰恰相反,本案应适用《若干规定》第3条和第5条第2款的规定,继续审理并判令畜禽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2)再次重申,即使公章系黎某伪造,但两份协议均有黎某作为法人代表的签名,仅此签名就可以发生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至于黎某是否涉嫌犯罪,不影响公司对黎某以法人代表身份对外签署合同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H市中院、Z省高院乃至最高法院近年来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要旨均与上诉人的主张一致。代理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做了全覆盖的案例检索分析,筛选出三级法院近五年来对于同类案件的代表性裁判文书8例,提炼成《关于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情形下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判情况一览表》合计6页,随上诉状一并提交二审法院,极力提请二审承办法官予以充分关注,尤其是最高法院最新的再审裁判要旨。

但是,未曾料想,二审法院仍然支持了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甚至比一审法院更甚,在(如果)黎某被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进一步剥夺贺某可以在刑事程序终结后重新起诉畜禽公司的权利!正如二审裁定所述,“受损的民事权益,在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不能确定本案属犯罪性质的,可再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依法主张”!

这份二审裁定不但从时间上阻断了贺某对畜禽公司的起诉,甚至在(如果)黎某被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连贺某对畜禽公司的诉权都予以剥夺!须知,贺某不是向(如果)被确定为犯罪性质的黎某主张,而是向没有犯罪性质的畜禽公司主张!

代理人注意到,二审合议庭在作出本裁定前,刚刚驳回另一标的达数千万元的相似案件的上诉、维持其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且驳回本案上诉的理由与驳回前案上诉的理由完全一致,不知合议庭在处理本案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前案审理因素和前案惯性等方方面面的影响,代理人不作贸然揣测,只从专业角度寻找突破。

经仔细研究发现,前后两案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前案是因牵连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导致对公司的起诉被驳回,而本案牵连的却是签订合同的负责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立案,两者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同一而论。须知,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法院判决追赃或责令退赔的方式追回损失;但在伪造公司印章案的刑事诉讼中,贺某并不能成为该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被害人或附民原告人,其权利无法在该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实现。

本案令人扼腕之处在于,作为代理律师,无论案件多么疑难复杂,苦功之下总能理顺各种法律关系、为当事人找到最佳的解决路径,正所谓“寻真不问千山险”,为的是法律人的尊荣、情怀与使命。但是,二审法院在终审的司法地位上错误地适用法律、甚至剥夺了一审法院仍然为贺某保留的、待刑事诉讼终结后可以重新对畜禽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让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代理人感到万分地遗憾,对其终审裁定不能信服,不才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只问二审断归途”!


(三)静观两年悬疑案,冲出迷雾踏江湖

面对二审法院枉断归途的裁定,当事人贺某面临着三种选择:

1)向Z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省高院近年也有因法人代表私刻公章而维持驳回起诉的案例,这虽与最高法院的一以贯之的裁判要旨明显相悖,但毕竟再审管辖在Z省高院,到不了最高法院,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可能就浪费了在省高院翻案的机会。但是代理人明确提醒当事人:放弃申请再审,将来的申诉可能会渺渺无期。

2)推进黎某伪造公司印章的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如果积极推动刑事调查,黎某有可能最终认定为合同诈骗,按照H市中院的终审裁判思路,本案被驳回起诉或将成为定局;而如果黎某仅构成刑事立案所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或许还有转机。毕竟黎某身负巨债,而公司有固定资产已经查封、或许还有余值。

3)静观其变。保持关注黎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的进一步走向。

当事人最终下不了申请再审或推动刑事控告的决心,选择了静观其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二审已过一年半载、刑事立案两年有余,公安机关竟未对黎某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哪怕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甚至未联系过贺某开展调查询问等取证活动,煞是令人费解。

通常,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应当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在相应强制措施的期限内积极开展侦查活动,如果经侦查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报检察院逮捕和审查起诉,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但本案的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后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既不对黎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对案件的定性予以明确,这种悬而不决的状态直接导致贺某既无法在刑事诉讼中获得退赃、退赔,也无法等到刑事诉讼终结后重新对公司提起诉讼。

然而,因着对法律公正的执着和被当事人委以重托的责任,文涛律师一直关注着畜禽公司和黎某的司法动向,终于在2019年9月有了惊人的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新近上传了8份民事判决书,即一审法院在2017年12月驳回本案起诉后,紧接着于2018年1月、4月、6月、8月相继对同样因黎某伪造公司印章引发的、同样是起诉畜禽公司的8起民事案件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判决,甚至其中2起判决的主审法官正是贺某一审时的主审法官!也就是说,贺某在系列案件中成为唯一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原告,而一审法院支持其他原告的理由正是文涛律师在贺某一审时向主审法官严正提出的全部理由!

以上刑、民两径的惊人悬疑终使当事人贺某痛下决心,全力以赴推动刑、民诉讼的进程。


(四)控申不负终回转,诗剑有度鞘藏锋

由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两年来既未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也未作出任何侦查结论、导致案件悬而不决,也直接影响到民事部分的重新起诉,受害人贺某经与办案单位沟通未果、遂赴上级公安机关信访控告、提请上级部门予以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对本案信访事项予以高度重视,厅级领导亲自接访、督办,责成办案单位立即依法办理。随即,私刻公章的黎某在刑事立案两年后终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至看守所。

文涛律师则代理贺某向Z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提请省高院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在一审、二审中做了大量的论证说理和案例研判工作,代理人有理有据、成竹在胸、一气呵成撰写出六千余字的申诉状,连同一审、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相关证据,以及最高法院和Z省高院对同类案件认为不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既判案例,一连两日亲赴省高院立案大厅,在不同窗口的不同法官之间周旋、论证、说理,连闯三关,终于成功约见到省高院接访的中层领导。

文涛律师向高院领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指出一审、二审法院同案不同判和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接访领导当即表示:黎某伪造公章涉嫌刑事犯罪虽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当继续审理、驳回起诉不当,建议我方以公安机关立案两年来无任何实质性的侦查活动和侦查结论为由、重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审法院重新受理,则避免审判监督资源的浪费,如若不然,可再向省高院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接访领导正式留存我方提交的全套申诉材料,并将其接访意见明确记入接访登记系统。

经历了长达两年的刑民艰辛历程之后,省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高院领导的刚正不阿,让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文涛律师重振信心,这是体制内正能量所散发出的光辉,亦闪耀着法律人的崇高与尊荣。愿这光辉能照亮世间更多的角落,亦给受到不公正伤害的弱势群体带来温暖和希望。

走出省高院立案大厅后,代理人立即赶回事务所、赶制重新起诉的材料,当日下午即奔赴一审法院,与分管领导(即一审主审法官)严正交涉,并转告省高院接访领导的处理意见。文涛律师指出,无论一审法院是否认可对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不公正情况,既然一审法院已经认可我方一审时提出的、不应驳回起诉、而应继续审理并判令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且已将我方理由用于同样因黎某私刻公章引发的、同样起诉畜禽公司的其他8份判决的裁判要旨,那么,就当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长达两年没有任何的侦查结论为由,对本案重新受理、并依法判令畜禽公司承担责任。

面对代理人有理、有度、有节但是义正言辞的坚守,以及我方作为证据提交的、证明同案不同判的其他8份判决,一审法院终于重新立案并开庭审理。在开庭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九民会议纪要”出台,文涛律师的以上观点和意见已经在最高法院的正式发文中得到体现,纪要要求各地法院在裁判要旨中予以统一适用!

千难万险终不负,念念不忘终回响!原本要在2020年春节前夕作出的判决,虽因新冠病毒疫情而推迟,但是,文涛律师仍然不断通过电话沟通、协调,周旋于法院、公安、畜禽公司和犯罪嫌疑人黎某之间,终于在新年复工前夕促成调解,畜禽公司一次性退还贺某的170万元预付款,贺某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在文涛律师的提议下通过移动微法院完成线上调解存证和文书送达工作。


三、结语

至于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两年来未对黎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未作出任何侦查结论,以及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贺某同案不同判的处理,这些都随着文涛律师促成的民事调解书和刑事谅解书的签署而划上句号。是谓剑让三分和为贵,“诗剑有度鞘藏锋”。

甚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仁,对待所办案件不只是工作,而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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