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相关问题
浏览数:1014   发布时间:2020-02-1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相关问题答疑:1.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只要符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相关问题答疑:


1.企业能否与被隔离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尚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员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员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员工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属于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律依据:按照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参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劳动合同建议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企业员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工伤?

答:企业员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员工在防疫工作中提供志愿者服务感染了新冠肺炎,视同工伤。

企业员工在工作场所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需要按照一般工伤认定标准进行个案认定,一般情况下较难认定为工伤。

企业员工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不属于工伤,但企业应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相关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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