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复工等相关问题
浏览数:1015   发布时间:2020-02-17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答疑:1、企业如何复工?答:根据最新规定,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答疑:


1、企业如何复工?

 

 答:根据最新规定,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 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

 法律依据: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就杭州市企业复工事宜发布了《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根据通告规定,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 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


2.哪些企业可以提前复工?


 答:四类企业可以申请提前复工,分别为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的相关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的相关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的相关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3.企业如何办理复工手续?


答:复工前要做到主体责任落实到位、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员工信息排摸到位、联动防控机制到位、防控物资准备到位、安全生产保障到位六个到位;复工后要做到强化员工管理、强化就餐管理、强化卫生防护、强化教育宣传、强化应急预案五个强化。具体的规定、文件模板及具体如何申报等详见上述两个通知。    

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授权,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杭州发布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月8日发布的《一图读懂|杭州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来啦!》、《杭州企业复工申报平台上线了!怎么报,看这里》两个通知

 

4.企业擅自复工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1)行政责任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2)民事责任    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企业明知有员工来自疫区且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擅自提前复工,导致新冠肺炎传播加快、造成员工及他人交叉感染的后果,由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主有传播传染病病原体故意的,依法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员工有关疫情的信息?

 

答: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之规定,企业有权向员工收集有关疫情的信息,包括出行情况、目前居住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但企业应当对做好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收集与疫情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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